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
2006/12/7 | 來自: 1、本激勵計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
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
2、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微電子”)授予激勵對象1500萬份股票期權,本激勵計劃獲批準后即一次性授予給期權激勵對象,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授權日起五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華微電子股票的權利。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為華微電子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1500萬股華微電子股票。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為150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公告時華微電子股本總額23,600萬股的6.36%,其中預留192萬份期權給預留激勵對象,占本次期權計劃總數的12.80%。華微電子股票期權有效期內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等事宜,股票期權數量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將做相應的調整。
3、激勵對象行使已獲授的股票期權必須同時滿足行權前一年度華微電子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不低于10%;華微電子行權前一年度凈利潤額不低于規定的以2005年為基數的倍數(即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以2005年為基數的1.3、1.7、2.1、2.6倍);根據《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考核辦法》,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考核合格等行權條件。
4、華微電子沒有為激勵對象依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5、本激勵計劃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后方可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無
異議、華微電子股東大會批準。
內容詳見《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nishiyama-k.com上刊登。
以上內容附在華微電子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