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微電子獨立董事關于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2016/10/8 | 來自:董事會秘書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2、3 號》(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備忘錄 1-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審慎、負責的態度,基于獨立判斷立場,對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股票期權相關事項發表書面確認和獨立意見如下